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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全面推进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 为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作者:陶凯元 日期:2022-06-01 23:44:18 点击数:

法治是治国之策、强国之基,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是我国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放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来谋划、来推进,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提出一系列重要举措。在这一过程中,习近平总书记以马克思主义政治家、思想家、战略家的深刻洞察力和理论创造力,创造性地提出了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具有原创性、标志性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这一重要论述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十一个坚持"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肩负着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优质法治营商环境,护航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发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推动建设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新型国际关系的重要职能,在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中占有重要地位。人民法院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涉外商事海事审判职能作用,切实提高涉外执法司法质效,为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国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最大的区别。人民法院必须始终坚持党对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绝对领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确保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

(一)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贯穿着坚定理想信念、鲜明人民立场、敏锐战略眼光和宏大全球视野。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变,国际环境不稳定、不确定性明显上升,全球性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广泛深远。习近平总书记着眼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强调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强调法治在推进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中的重要作用,提出运用制度规则协调各国关系和利益,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大理论观点,饱含着对世界法治文明和时代命题的睿智思考和独特创见。涉外商事海事审判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穿到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全过程,深刻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政治意义、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和世界意义,保持战略定力,增强忧患意识,依法公正审理各类涉外商事海事案件,开展国际司法交流与合作,积极向全世界宣介习近平法治思想,展示负责任大国和公平公正良好司法形象,防范化解各类法律风险和挑战。

(二)坚持党对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绝对领导

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事业不断发展的'定海神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是人民法院抓好执法办案的最高原则,是人民法院审判事业取得发展进步的根本保证。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是开展对外司法交流的重要窗口,是宣传社会主义法治成果的重要方式,是党领导下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重要领域。在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中,要更加准确地把握党的绝对领导的本质要求,更加深刻认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

(三)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随着中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我们面临的风险挑战明显增多,必将迎接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当前,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局面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国际竞争越来越体现为制度之争、规则之争,部分国家以国内法名义对我国公民、法人实施所谓"长臂管辖"和单边制裁,部分"一带一路"参与国仍有战争或社会动乱,我国海外利益保护面临诸多威胁,跨国纠纷数量日益上升,所涉法律问题日趋复杂。习近平总书记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5周年座谈会上指出,要高度重视境外风险防范,完善安全风险防范体系,全面提高境外安全保障和应对风险能力。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迫切需要运用法治方式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要求人民法院既要处理好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关系,依法公正审理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投资秩序,又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围绕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等,进一步加强涉外领域立法的前瞻性研究,推动民事诉讼法涉外编修订,科学界定我国法院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范围,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和国土安全、经济金融安全、网络安全、生物安全、海外利益安全等。

二、坚持公正司法,为共建“一带一路”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公正司法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是平等保护中外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必须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一)恪守国际条约义务,践行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在全球治理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多年来,以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等为代表的一系列国际公约,成为解决国际商事争端的重要国际法规则。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国际法规则是各类主体共同的行为准则,各国都有责任共同维护国际法治权威,共同维护国际法和国际秩序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人民法院历来高度重视恪守国际公约,尊重国际惯例,履行国际义务,在解决涉“一带一路”建设经贸争端中,遵循国际社会共同制定、普遍公认的国际法规则,同时注重创新和丰富国际商事交易规则,完善涉外法律适用规则体系,推动构建公正、合理、透明的国际经贸规则体系,坚决做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公共产品的提供者。

(二)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稳定市场主体预期

“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司法机关要秉持公正司法,提高民事案件审判水平和效率……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具有解决国际经贸纠纷的重要职能,事关中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中国市场的投资环境质量。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是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注重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依法妥善审理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积极维护公平有序、统一开放的市场竞争秩序。201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并于2020年12月进行修订,为解决外资股权转让合同、隐名投资等争议问题提供统一规则;201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聚焦外商投资合同纠纷,确保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落地实施。要进一步全面、准确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相关配套法规,全面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维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出台稳外资外贸政策,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稳定市场主体预期;充分利用和进一步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域外法查明统一平台,尽快发布域外法查明和适用司法解释,准确查明和适用域外法解决案件实体争议。

(三)深化涉外精品战略,提高涉外商事海事审判质效

精品战略是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重要品牌和系统工程,对于发挥人民法院涉外裁判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具有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围绕深化实施涉外审判精品战略,不断强化案件审判管理、规范涉外审判程序,加强案件监督管理、提高裁判文书质量、落实司法公开要求,审结了一大批影响重大、具有引领国际法规则发展作用的涉外商事海事精品案件。先后发布涉“一带一路”建设指导性案例6件、典型案例28件,年度典型海事案例51件,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法规裁判库已收录我国法院裁判文书36份,树立了我国司法在国际上的良好形象。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人民法院开展网上立案、网上送达、在线调解、在线开庭等全流程网上诉讼服务,统筹疫情防控和审判工作,实现疫情期间审判工作“不停摆”、司法服务“不打烊”。“道虽迩,不行不至。”要继续实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精品战略,完善涉外诉讼程序规则、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适用规则、域外法查明规则等;对跨境物流服务、智能化港口建设、自由贸易港航运、国际船舶登记等新类型海事案件进行深入研究,探索完善规则,不断提升我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国际影响力。

(四)促进法律适用统一,提升司法国际公信

区域经济合作、发展互联互通、跨境投资贸易,都离不开法治的保障作用。协调、统一的法律规则能够稳定商业预期、降低交易成本、便利争议解决。多年来,意思自治、平等保护、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已经成为绝大多数国家所共同坚持的一般法律原则。人民法院注重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发布扣押与拍卖船舶、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适用外商投资法、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等司法解释,明确类案裁判规则;2015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2019年12月发布《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聚焦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带来的法律适用问题,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部分规定被收录至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法规判例法系统。要继续围绕对外贸易、极地、海洋、外层空间开发利用等重点领域,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提出立法建议,及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统一涉外商事海事案件裁判尺度;要进一步完善案例指导制度,丰富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库,为当事人提供可预期的裁判指引,提高涉外司法公信力。

三、坚持改革创新,逐步打造涉“一带一路”争端解决优选地

当前,国际经贸环境日趋复杂,涉外法律风险突出。在涉外商事纠纷中,当事人选择仲裁多、选择诉讼少,选择境外仲裁机构多、选择国内仲裁机构少,选择国外法院多、选择国内法院少。人民法院要进一步推进国际商事法庭建设,健全“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创新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机制,促进我国仲裁机构国际化发展,提高涉外司法审判质效和法律服务水平,吸引国内外企业协商选择我国法院诉讼或者仲裁机构仲裁,逐步将我国打造成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优选地。

(一)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完善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

公正高效便捷解决国际商事纠纷是国际法治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提出,要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公正高效便利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原则,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实行高水平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在广东深圳和陕西西安设立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程序规则(试行)》,实现了案件管辖、诉讼证据、裁判文书、智慧审判等机制上的重大创新,在有效解决国际贸易争端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首倡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制度,聘请来自25个国家和地区的50多位专家组成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成为国际商事争端解决的“智囊团”;建立诉讼与仲裁、调解有机衔接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吸纳5个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和2个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加入“一站式”平台,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多元化专业化的纠纷解决途径。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要进一步加强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管辖制度;健全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工作机制,建设国际一流法律智库;适时吸收更多域外国际知名商事仲裁机构和商事调解机构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推动“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建设。

(二)创新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机制,打造专业化涉外审判格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领域存在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原因在于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解决法治领域的突出问题,根本途径在于改革。”对人民法院而言,改革创新是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的不竭动力。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要秉持改革创新精神,坚决破除法治领域中的体制机制障碍。要进一步研究涉外商事案件的范围和级别管辖标准,适时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涉外因素”识别标准,细化相关案件的涉外因素连接点;进一步规范涉外民商事审判程序,完善当事人诉辩制度、证据制度、庭前会议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陈述、辩论、申请调查证据、收集证据和进行鉴定等权利;进一步解决制约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效能的域外送达、域外取证等问题;进一步完善全国海事审判组织体系,深入推进海事审判“三合一”试点工作,将我国建设成为具有较高国际影响力的国际海事司法中心;进一步推动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与智慧法院建设深度融合,提高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信息化水平。

(三)尊重争议解决多元需求,促进中国仲裁国际化发展

仲裁作为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具有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便捷、高效解决纠纷等特点,是我国社会治理体系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满足中外当事人争议解决方式多元化需求的重要途径。2018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多份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实行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归口办理,健全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制度,规范仲裁司法审查程序规则等,有力提升我国仲裁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中英文版《最高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19年)》,促进我国仲裁法治的国际传播。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服务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和北京“两区”建设等司法文件,支持国内仲裁机构与“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仲裁机构建立联合仲裁机制、支持探索“三特定”临时仲裁制度、支持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等。人民法院秉持“有利于裁决执行”的原则,准确适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表明中国法院依法支持仲裁的立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为我国国际仲裁业的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把握机遇、乘势而为,在总结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和国际仲裁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完善仲裁司法审查制度,营造仲裁友好型的司法环境,积极支持我国仲裁机构改革创新,推动形成我国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方面的优势地位。

(四)立足长远发展,打造具有国际视野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实施在于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工作在涉外法治建设中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先导性地位和作用,不仅需要扩大规模,更需要提高质量。当前,我国涉外法治人才还存在总量小、分布散、管理弱以及供需脱节等问题,急需培养一批既有大局观念又有国际视野,既熟悉国内法律又通晓国际法规则,既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又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优秀涉外法治人才。最高人民法院高度关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坚持实行挂职学者、法律研修学者、法律实习生等制度,不断加大法官实务培训的力度和范围。全国各级法院积极派出优秀资深法官参与高校科研机构的教学科研活动,增强法官的理论水平和科研能力。在涉外法治建设中,要立足长远,建立健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选拔、使用和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与高等院校的合作,发挥高等院校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的基础性作用,完善人民法院和高等院校人员的双向交流机制,实施互聘计划;加强涉外法治理论与司法实务培训,培养和储备一批具有全球视野和国际思维、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复合型国际化涉外法治人才;补齐中西部地区涉外法治人才短板,通过培训、交流、挂职等方式,提高中西部地区涉外审判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四、坚持多边主义,为共建“一带一路”夯实法治基础

作为负责任大国,中国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世界上的问题错综复杂,解决问题的出路是维护和践行多边主义,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是发展的倡议、合作的倡议、开放的倡议,中国始终是国际合作的倡导者和多边主义的支持者,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必须坚持多边贸易体制的核心价值和基本原则,共同构建更高水平的国际经贸规则,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一)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

践行多边主义,需要坚持国际社会共同制定、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则,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坚定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当今世界,全球治理体制变革正处在历史转折点。要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国际法规则制定,促进国际贸易法律规则的协调统一,推动构建公正、合理、透明的国际经贸规则体系,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和国际法治秩序。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派员参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外国判决项目、管辖权项目、《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即“鹿特丹规则”)、《关于外国船舶司法出售及其承认的国际公约草案》(即“北京草案”)、投资仲裁透明度规则等多项国际公约和示范法的制定。国际商事法庭法官赴海牙参与《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的谈判和签署,为国际公约的制定提供更多的中国方案。要继续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条约谈判工作,在生态环境保护、应对气候变化、跨境金融监管、互联网管理、人工智能、知识产权、国际投资、贸易、航运等国际规则的形成中发出中国声音;积极参与世界贸易组织改革,参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改革和重要国际组织、国际机构有关议题讨论和规则制定;积极参与国际海洋治理机制和相关规则制定和实施,推动建设公正合理的国际海洋秩序;充分发挥司法在解决国际争端和纠纷中的作用,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发布典型案例和白皮书等方式丰富国际法内涵和实践,推动国际习惯法和一般法律原则的形成。

(二)深化司法合作交流,增加“一带一路”法治共识

当前,百年变局与世纪疫情叠加震荡,国际和平与安全领域挑战突出。各国在全球和地区层面需要同向发力,加强交流与合作,为全球“寒冬”注入“暖流”。不拒众流、方成江海。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与1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司法机构及20多个国际或区域性组织建立友好交往关系,与国外司法机构和国际组织签署70多个合作协议或合作备忘录,邀请60多位国外最高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来华访问,举办世界执行大会、世界互联网法治论坛、世界环境司法大会、海上丝绸之路(泉州)司法合作国际论坛等,积极传播中国法治声音。文明因多样而交流,因交流而进步,要进一步拓宽国际司法交流渠道,加强与世界贸易组织、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世界银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法院等国际组织合作的广度和深度;要广泛凝聚共识,不断健全国际司法协助机制、案例交换分享机制、法律适用交流机制、法官培养合作机制等,增进对彼此法律制度的了解与信任,开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司法交流合作新局面。加强国际司法协助工作体制机制建设,提高国际司法协助工作信息化水平,推动国际司法协助良性互动;加强对中国司法制度、司法文化、司法改革、智慧法院建设等方面的对外宣传,积极传播中国法治声音。

(三)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推动“一带一路”规则标准“软联通”

国际法规则是解决国际经贸争端的重要依据。正确理解和适用国际法,需要不断加强对国际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和运用。人民法院要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加强学术合作,发挥研究类基地的“智库”优势,开展共建“一带一路”、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建设等国家对外开放重大战略相关法律问题研究;积极开展平行诉讼、跨境破产、跨境数据流动、主权豁免、国家责任、人权与跨国公司等国际法热点问题研究,夯实涉外法治的理论基础;深化对有关国家法律制度的跟踪研究,及时掌握国际司法动态和前沿成果。同时,加强我国法律域外适用相关条款的前瞻性研究,推动制定有关域外适用条款的司法解释和配套规则,完善我国法律域外适用的司法标准和程序;深入研究国内法与国际条约的关系以及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的问题,制定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规定,强化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有效衔接,实现规则标准“软联通”。

新时代新征程上,人民法院要准确把握复杂严峻的国内外形势,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扣推动高质量发展主题,把握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为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和推进扩大对外开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①参见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2014年10月20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93页。

②参见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载《求是》2021年第5期,第6页。

③参见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21年7月1日),载《人民日报》2021年7月2日,第2版。

④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2018年8月24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23页。

⑤习近平:《深化司法体制改革》(2015年3月24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147页。

⑥习近平:《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 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载《求是》2020年第12期,第8页。

⑦习近平:《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更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载《求是》2022年第4期,第8页。

⑧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4年10月23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116页。

⑨习近平:《全面做好法治人才培养工作》(2017年5月3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174页。

⑩习近平:《让多边主义的火炬照亮人类前行之路——在世界经济论坛"达沃斯议程"对话会上的特别致辞》(2021年1月25日),载《人民日报》2021年1月26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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