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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部门明确中关村中央单位适用《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作者:张伟 日期:2022-11-06 20:09:41 点击数:

为落实中关村新一轮先行先试改革任务要求,发挥中央单位科技成果转化主力军作用,激活成果转化内生动力,全面推动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日前,科技部、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允许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的中央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等适用〈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允许注册在海淀园的中央单位(在园中央单位)适用《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千呼万唤始出来。”诸多中央单位人士点赞称,该政策强调问题导向,“为创新者赋权,为转化者利好”。

“不仅可激发在园中央单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内生动力、充分释放《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制度红利,对于促进央地协同,推动北京市全面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激发科技人员的内在动力是影响科技成果转化效能的关键因素。为解决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瓶颈和制度障碍,2020年1月1日,《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条例》以调动成果转化各方主体积极性为核心,在职务科技成果权属、职称评审、勤勉尽责、适用范围扩大等方面作出创新性制度设计,有效激发了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将北京科技成果转化的法治水平提升到崭新阶段。

值得重视的是,北京市拥有丰富的科技和人才资源,大多归属于中央在京单位。《条例》虽已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覆盖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成果转化活动主体,但中央单位一直以来对能否适用《条例》心存顾虑,推动成果转化工作内生动力不足。

“政策及时出台,将全面消除在园中央单位的后顾之忧,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业界人士评价说。

据悉,《通知》为落实国家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要求,明确在园中央单位可以把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全部或部分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科技人员实现“我的成果我作主”,激发其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按照《通知》要求,在园中央单位可以根据《条例》规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将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标准提高到70%以上,增加科技人员获得感。此外,《条例》还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取奖励报酬提供法律依据,落实了中央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政策。

并且,《条例》对建立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职称、岗位等考核评价机制作了明确规定。中央单位适用《条例》后,可建立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考核评价机制。中央单位适用《条例》后,满足条件的“三技服务”视同科技成果转化。将进一步激发科技人员利用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式服务首都高质量发展的创新活力。

对于释放创新主体创新活力,《条例》明确了高校院所自主转化管理权限。中央单位适用《条例》后,可充分发挥中央单位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的自主管理权限,减少非必要转化环节,提高成果转化效率。同时,《条例》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尽职免责条件、范围、规则和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为研发机构、高等院校负责人降压减负。中央单位适用《条例》后,在园中央单位将不因科技成果后续的价值变化承担责任,为防范科技成果转化风险提供了法律依据,将会打消在园中央单位相关负责人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顾虑。

据悉,下一步,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将联合北京市相关委办局加强与科技部等国家部委和在园中央单位对接,积极落实政策要求,推动在园中央单位结合《条例》规定和自身实际,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制度,及时总结实践经验和典型案例,加快推动中关村新一轮先行先试改革政策落细、落实、落深,取得切实成效,为北京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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